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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宜昌市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辩方第一名,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等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物权、侵权以及非讼法律事务。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及3月13日,信邦建设公司与湖北某新材料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工程合同书》,约定信邦建设公司承担湖北某新材料公司煤气站有关工程事宜。合同签订后,信邦建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按期完工。按照约定,湖北某新材料公司最晚应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所有合同款项,但其一直拖欠。2025年3月14日,湖北某新材料公司经信邦建设公司催讨,签署《对账询证函》,确认尚欠款282000元。2025年3月16日,信邦建设公司慕名到本所寻求帮助,委托田伟伟律师追讨合同款项。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受案后经查询,湖北某新材料公司已被列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并已被限制高消费。另查明,湖北某新材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在承办律师的建议下,委托人将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北某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时由被告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湖北某新材料公司提供了《财务经营情况及财务独立性的专项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田伟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湖北某新材料公司未能提交自公司成立以来每一会计年度编制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完整的反映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及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财务经营情况及财务独立性的专项审计报告》是在被告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后形成,其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项目均未载明具体明细,亦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进行的完备、连续的年度审计作为佐证证据,不能完整、连续体现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视为完成了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被告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被告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结果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完全采纳了田伟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8月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湖北某新材料公司向原告信邦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一人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本案承办律师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充分论证本案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人民法院采信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委托人更好的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