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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娥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与法学双学士学位。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百件,参与承办多起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电缆公司中标电缆供应项目,与实业公司及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电缆公司通过平台公司供货,实业公司通过平台公司采购电缆,电缆公司按照实业公司的要求供货,供货完成后,电缆公司与平台公司结算,平台公司与实业公司结算。后电缆公司完成供货,尚有190余万元货款未收回。电缆公司委托本所起诉追索货款。
承办意见
经分析案情后,承办律师陈娥代理电缆公司起诉平台公司与实业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诉讼过程中,实业公司提起反诉,称电缆公司供货过程中有过换货行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电缆公司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120余万元。
对于本诉部分,承办律师提供了电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完整证据。对于反诉部分,承办律师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以后,电缆公司为维系合作关系而自愿更换电缆,属于调解过程中的妥协,不能在诉讼中认定为其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认。而且,合同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需承担订单总额20%违约责任”,电缆公司自行更换电缆而未退货,违约责任条件并不成就,实业公司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向电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逾期利息及部分律师费,驳回实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电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货款金额计算错误,其主张权利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应由违约方实业公司承担,遂提起上诉。实业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电缆公司自愿换货即代表其自认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计算剩余货款数额出现错误,予以纠正;因实业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电缆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支出的全额律师费应由实业公司承担。对于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且即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电缆公司自行更换电缆而非退货,也未造成实业公司损失,违约责任条件不成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实业公司向电缆公司支付全额货款、违约金及全额律师费,驳回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承办人紧扣合同约定,阐明“换货”非“退货”,一审、二审、再审均采纳承办人意见,委托人利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