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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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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丨正确适用举证责任 认定瑕疵产品生产者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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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艳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分部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合伙人,视野开阔,理论扎实,勤谨敬业,擅长处理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个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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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等人系茶农,在本地某经销商处购买被告厂家生产的茶叶农用机械。由于该机械的网筛在使用过程中中间部位温度过高、两边温度过低,造成中间部位的茶叶杀青叶焦糊,无法正常使用。各原告多次与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协商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经销商从被告生产厂家处购买茶叶农用机械时,买卖合同中没有载明产品型号,没有收货发货单据,机械所贴铭牌虽标为被告厂家,但标注型号与被告依法备案的型号不符,据此,生产厂家认为瑕疵产品不是其产品,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各方协商未果,几名原告不得不对生产厂家提起诉讼。第一次起诉后,原告在开庭时感到证据不足,遂撤回起诉;其后,原告在更换代理人并追加经销商为第三人后再次提起诉讼,在开庭后仍然信心严重不足,第二次撤回了起诉。原告实难咽下这不公平的结果,经多方咨询了解,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第三次提起诉讼。

 

  承办意见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不辞辛劳到大山深处的几位原告(茶农)家中现场观看茶机操作,了解质量问题和成因,对照被告的产品备案资料,发现诉争茶叶机械的铭牌标注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但实际型号与被告备案的其他产品型号一致;随茶叶机械附带的机械使用说明书上的生产厂家厂址亦与被告生产厂家一致;“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厂家系被告,地址与被告一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章”上标明的型号与被告所称机械型号一致。同时,销售商的购买渠道、运输过程、购买凭证能够明确表明茶叶机械的来源系被告。

  承办人认为,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现有证据从产品种类(产品实际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销售渠道等能合理推断瑕疵产品是被告生产的产品,且原告已穷尽举证责任。因被告系生产厂家,更有能力从产品的不同角度证明诉争产品是否系自己生产,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外在的铭牌所标注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为由否认自己不是产品生产者,即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诉争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

  我所律师代理几名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虽继续辩称非其产品,但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诉讼中,诉争茶叶机械经过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其横截面上温差超过被告自身提供的地方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生产者承担瑕疵产品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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