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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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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丨刺破“夫妻”公司面纱,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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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鹏律师,法学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合伙人,多年大型国企法律事务专员职业经历,擅长处理公司合同管理、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风险控制、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运行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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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起,原告百德威公司为被告某连锁超市提供中央空调维保服务。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某连锁超市累计欠付原告服务费42万元。百德威公司为维护权益,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赵鹏认为原告的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经过司法文书查询,承办律师发现被告某连锁超市已拖欠银行贷款近千万元,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以推断,即使原告胜诉,也会面临无法执行回款的风险。

  


  承办意见

  企业登记查询信息显示,被告某连锁超市仅有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承办律师认为,夫妻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权利主体实为一人,应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理由,承办律师将连锁超市及两夫妻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连锁超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两夫妻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中,两股东抗辩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两股东为夫妻,但已经完成对公司的出资,没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认为两股东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出资来源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庭全面采信承办律师的观点,向两夫妻股东释明举证义务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两股东接受百德威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并向原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律师点评

  对于“夫妻公司”中夫妻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能做到股东出资财产各自独立,则与公司制度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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