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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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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引发的房产之争

  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15日,原告肖某与被告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李家湾村委会签订一份“联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万元在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设立餐巾纸厂,为经营需要双方投资建造生产厂房,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1994年1月25日,由宜昌县桥边镇城乡建设管理所对该厂房产权予以登记,产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肖某和李家湾村委会,该房由双方对等投资,各享有50%产权。房屋建成后,因种种原因餐巾纸厂并未实际投资生产。被告一直占用该厂房二楼作为办公用房并将一楼出租。

  2001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返还投资款进行了协商并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原告实际投资款为4.3万元,由被告分期返还。协议达成后,被告仅偿还原告8050元。2004年11月30日,经双方协商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终止2001年2月24日的还款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随后双方未能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肖某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要求分割共同房产。

  律师分析:

  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建造的餐巾纸厂房,房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原告作为共有权人依法对共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协议的约定和房屋产权证明,原告对共有房产拥有50%的所有权,并有权按所享有的份额分配出租房产的收益。

  二、该共有房产为二层建筑,虽然是属于特定物,但并非不可分割,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房产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必要时,原告可申请法院对诉争房产进行鉴定以确定其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承办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共同房产并要求被告返还出租收益的50%。

  法院审理及判决:

  2006年4月26日,点军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对投资建厂是否为对等投资和共有房产处理方式存在较大争议。诉讼过程中被告又与点军区桥边镇另二家村委会进行合并,三家村委会资产、账目合并,并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原来由被告决定的事项现在必需由三家村委会共同决定并经镇经管站审批。如果案件处理不好,原告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承办人决定申请法院对诉争房产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其价值,并坚持应按房产价值的50%分割共有房产。法院准许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并委托北京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对诉争房产进行鉴定。2006年9月15日,经鉴定诉争房产现存价值为166840元。

  点军区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涉及李家湾村委会合并前的遗留问题,为慎重起见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继续审理。2006年11月8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承办人在庭审中根据房产鉴定结果据理力争,坚持按对等投资分割共有房产并分配出租房产收益的观点。

  最终合议庭采纳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按房屋鉴定价值的50%给付原告补偿费,并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出租收益2000元。

  诉讼方书送达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被告未提出上诉。委托人肖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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