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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闫剑平副主任,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并两次荣获主任特别奖。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某租赁站与某劳务公司、某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站以包干价方式为劳务公司承建项目提供建筑周转材料,置业公司为租金支付提供保证担保责任。次日,租赁站与劳务公司就同一项目又签订了以单价据实结算租金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仅置业公司向租赁站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赁站与劳务公司据实结算后,确认剩余租金及材料款赔偿款约40余万劳务公司未予支付。2023年11月16日,置业公司与租赁站约定,由置业公司限期将应付劳务公司剩余劳务费19万元分两次直接给付租赁站,即解除担保责任,但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间履行代付义务。劳务公司遂委托律师代理。
承办意见
承办人认为,本案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租赁合同付款义务。另查,劳务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如该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同一租赁签订有两份租赁合同,第二份合同结算金额未超过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租赁站与置业公司虽然约定了免除担保的条件,但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代付义务,仍应对劳务公司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2025年3月27日,伍家岗法院采纳承办人意见,判决解除案件《租赁合同》,并判令劳务公司、置业公司及劳务公司股东对租金、材料赔偿款、逾期付款利息共4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体现了承办律师在三个维度上的专业把控:一、论证置业公司的保证责任边界,明确合同变更未加重保证责任,置业公司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二、识别案涉担保责任解除为附条件解除,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代付款义务,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得到全部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