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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6:保险公司未收取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仍应理赔

  保险公司未收取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仍应理赔

  ——王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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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苏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18年以来,先后成功办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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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01

  2015年2月1日,投保人李某为自己购买某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交费期10年,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保险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2015年至2020年间,李某均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保险费。2021年因故未能在交费期限及60日的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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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交复效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

  02

  2021年4月10日,李某电话联系保单业务员申请补交2021年度保险费,保单业务员要求李某按照其发送的复效微信小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2021年4月12日,李某将应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存入保险公司可划转的银行客户绑定交费账户内。但因李某不懂如何操作小程序,未能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成功提交复效申请。2021年5月1日,李某乘车时车辆侧翻不幸遇难。李某之妻即受益人王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未收到李某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也未收取2021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因保险公司拒赔,王某到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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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收取保险费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03

  承办律师吕苏平认为:首先,李某按照保单业务员的要求将应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存入保险公司可划转的银行客户绑定交费账户,即意图使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且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李某享有单方复效权,即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李某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效力。即使李某未及时提交书面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亦不得拒绝复效。其次,投保人李某提出复效请求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保单的复效手续,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原因,保险公司未从投保人账户扣划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采纳承办人意见,判决涉案保险合同从2021年4月12日恢复效力。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给付王某保险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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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点评

  保险合同复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二是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三是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将《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作了限缩解释,进一步明确为“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不得拒绝复效。本案中,投保人李某按照保单业务员指示将保险费存入交费账户之日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其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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