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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池淹死八龄童起争端 公益性工程淹死人谁负责?

      2005年12月27日,彭某(一个腿部有残疾的中年人)在本报编辑部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女儿淹死在镇中心广场荷花池的不幸遭遇。
     【自述】:中年得女,唯一的女儿淹死了
      我是某区某镇人,在镇上开有一家服装店。2005年10月5日下午1点多钟,我让8岁的女儿小云(化名)从家里过来吃饭,从我家到我们镇上的门面要经过镇中心广场的一个人工湖。等了很久小云都没有来,我们都急了。周围的人开始帮我们四处寻找小云,直到深夜2点仍未找到,我们便报了警。6日下午2点左右,帮我找孩子的一个邻居坐中巴车回家,当车路过镇中心广场的荷花池时,他发现人们正在打捞湖中一淹死的女童,而那女童就是我的女儿小云。人工湖没有防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我作为一个残疾人,中年得女,抚养她要比常人付出更多艰辛,我希望政府能给予补偿。
     【调查】:警示标志被盗,谁该为此负责有争议
      2005年10月9日,彭某找到该镇陈镇长,陈镇长说负责城市规划的邹镇长已回答得很清楚,荷花池是按规划局的设计建设的,政府没有理由赔偿。10月24日,彭某经朋友介绍找到吴珊律师,请求司法援助。11月9日,吴珊律师给该镇政府发送了律师函。11月17日上午,该镇政府派人与彭某代理律师吴珊调解此事。彭某要求该镇政府给予4万元补偿金,但是该镇政府不同意该调解。近日,彭某已向某区法院申请起诉。
      记者随即采访了该镇城建中心的负责人,对方称此池塘是用来种植荷花的,其规划设计没有问题,池塘周围有平均约5米宽的绿化通道,池塘上方有55万伏的电线,该池塘仅供居民观赏,周围有两块警示标志,写明了“禁止入内"的管理规定,大的警示标志离池塘12米左右,小的警示标志原来就立在池塘旁,在国庆节前几天被盗走,因为放假,所以还未补上。
     【焦点】:公益性工程淹死人,该谁负责
      彭某认为人工湖的建设既然是公益事业,就要建设得对居民有利益,湖水最浅处也有2米深,彭某觉得4万元补偿金也不高,为什么出尔反尔。
      该镇政府称,当时的调解政府未签字,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作为公益性事业的人工湖淹死人,政府也并不是说不负责任,但是责任不是主要的,4万元的补偿金偏高。
     【链接】:双方都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据彭某代理律师吴珊介绍,该区法院将于近期立案。而当地政府也希望等待法院判决后再对此事进行处理。
     【点评】:“商报百名律师团"律师陈守邦点评:
      这应当算一起比较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工湖位于镇中心广场,属于公共场所。建设者或施工单位应当预见性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可见,该人工湖的建设者或施工单位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与受害人掉进人工湖溺水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赔偿义务人应当确定为该人工湖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则与受害人的监护人过错大小有关。
      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规定了计算的方法,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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