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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原告张甲的儿子张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判决

  秦梅 2007-07-16

  2009年9月,原告张甲的儿子张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判决,认定本次事故造成损失为:张乙死亡赔偿金93120元、丧葬费10256元,张甲的扶养生活费27658元,上述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其余部分由肇事司机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于2010年3月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张甲的儿媳(张乙的妻子,同为原告)。2013年3月,张甲找儿媳索要赔偿的27658元生活费时,儿媳不但不给,反而还说她咨询了律师,过了诉讼时效的,就是打官司也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导致张甲精神几乎崩溃了,整天是以泪洗面,要喝农药自杀。请问律师,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张甲能否要回这笔钱? 2009年9月,原告张甲的儿子张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判决,认定本次事故造成损失为:张乙死亡赔偿金93120元、丧葬费10256元,张甲的扶养生活费27658元,上述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其余部分由肇事司机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于2010年3月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张甲的儿媳(张乙的妻子,同为原告)。2013年3月,张甲找儿媳索要赔偿的27658元生活费时,儿媳不但不给,反而还说她咨询了律师,过了诉讼时效的,就是打官司也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导致张甲精神几乎崩溃了,整天是以泪洗面,要喝农药自杀。请问律师,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张甲能否要回这笔钱?


  管理员回复

  张甲可以起诉儿媳要求其支付被抚养生活费。判决书很明确写明这笔费用是支付张甲的费用,该费用被张乙妻子占有,这种占有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并未过诉讼时效。(段淑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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