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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年再上庭 诉讼时效已过

一对夫妻离婚七年后,又因一套房屋30%的产权分割问题闹上法庭。日前,经葛洲坝法院法官努力调解,将这起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得以和解。

据了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12月,通过法院起诉,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确认将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的一套住房(只有70%产权)归前妻王某(化名)所有。该判决书送达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期间,前夫于2000年12月29日向所在单位交纳了30%产权的购房款9000多元,2001年1月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10月7日,宜昌市房管局核发了产权证书。
    二人离婚七年后,前妻王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协商分割该房30%的产权,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夫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在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给予被告一部分补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葛洲坝法院民一庭法官谌克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本案中,虽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但原告的诉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其诉讼请求显然得不到支持。在法律规定和社会效果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法官调解,使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实现,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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