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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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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食品包装供应合同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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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汝节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工作严谨细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以及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参与办理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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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湖北某食品公司委托重庆某包装公司生产食品包装袋并签订三份《包材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包装公司提供了28万多包材,湖北某食品公司收到包材后发现部分包材存在漏油、漏气问题,且其下游客户拒收了部分使用该包材包装的食品。湖北某食品公司遂将剩余包材及拒收的食品封存在仓库。双方针对赔偿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重庆某包装公司将湖北某食品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要求支付28万余元包材货款。湖北某食品公司委托本所处理该纠纷。

  承办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湖北某食品公司委托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重庆某包装公司赔偿损失34万余元,并申请对仓库中包材、成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过程中,双方对包材检验标准产生争议,双方都认为应适用各自公司制定的标准,因合同对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鉴定机构最终采用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经鉴定,重庆某包装公司包材不合格率为22%-84%。重庆某包装公司认为应按不合格比例确定损失,承办人认为案涉标的为食品包材,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应采取严格责任,仓库中剩余包材及成品都不能再流向市场,重庆某包装公司应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人全部意见,认定重庆某包装公司应赔偿湖北某食品公司全部损失34万余元。重庆某包装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承办律师提示:签署食品类相关产品购销类合同时,验收标准需明确,严格把控与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流通环节。如有需要,可以将本企业验收标准作为合同附件,避免后期双方对产品验收标准产生争议。此外对于食品相关的产品,生产企业更应严格把控验收、流通环节,坚决维护消费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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