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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从福州车主扔车事件谈“自力救济”

     2022年11月19日晚,福州市一小区业主林某某回家时发现自己车位上停放了一辆陌生汽车,林某某尝试联系车主陈某某无果后,一怒之下雇佣了叉车将对方车辆扔到河中。林某某还将过程拍下视频发到网上称“我也赔得起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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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某在未经有权机关授权的前提下,动用私力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那么,林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

      我国《民法典》第1177 条第一款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从该法条可见,法律对权利主体实施自力救济的限制条件颇多,包括权益要合法、情况应紧迫、国家机关不能及时保护、损害难以弥补、权利保护在必要范围内、措施要合理等。

      从该事件而言,林某因其车位被占,合法权益确实已经受到侵害,但侵害导致的后果并非不能弥补,林某可以另寻车位,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可以得到赔偿,且其采取的将车辆丢入河道的措施明显不合理,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因此。林某的自救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第1177 条第一款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某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自力救济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实质上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行为所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实质的违法性。但是就该事件而言,林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且没有刑法规定的如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的情况下,造成了对方较大的财产损失,也就是其对较小法益的保护行为侵犯了较大的法益,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处理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到社会危害性较轻即被害人占用他人车位的违法因素、民众普遍的内心感受等,结合林某某的赔偿,可从轻处理。

      律师建议,出现权利受损时切莫意气用事,谨防把有理变无理,甚至蚀财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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