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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020年2月8日,涟水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男,30岁,涟水县人)。经查,2020年2月7日14时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利用群众迫切购买口罩的心理,制作名为“涟水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网站链接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宣传向市民免费赠送口罩,并要求预约口罩的网民必须向网站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薛某某共非法获取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4000余条。据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交代,其开办了一个培训中心,获取的信息主要是为了以后推广其培训中心所用。2月28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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