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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驾护航

  吴福海等四人诉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规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却被药品的出资人告为非法扣押。在原告眼见胜诉无望而四次申请撤诉,想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对行政人员打击报复的情况下,被告代理律师不畏强暴,执着将诉讼进行到底,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样一起案件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击不良势力的恶意报复,促进社会稳定谱写了新篇章。

  1、合法登记保存被诉为非法扣押

  2001年,原告吴福海等四人通过与第三人同德医药公司通达连锁店工作人员王纪珍达成协议,以同德医药公司通达连锁店的名义,经营药品零售。2001年12月30日,宜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通达连锁店所设立的和平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未经合法验收,系私自设立。经请示,市药监局对该仓库84种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和帐目依法进行了登记,并将保存药品拖走易地保存。2002年1月7日,市药监局决定立案查处。同年5月9日,市药监局与第三人同德公司办理了保存物品的移交。2004年6月16日,市药监局作出了宜药行罚[200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次日,同德公司委托市药监局将药款48214.70元移交给原告吴福海等四人。原告领款后不服,以市药监局拖走物品的行为是非法扣押为要求撤销为由,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律师出庭,原告节节败退。

  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被告市药监局的领导非常重视。案件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是非对错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威信问题。通过慎重选择,药监局委托了陈守邦律师和陈静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两位律师通过讨论,明确了案件的代理思路: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而非非法扣押行为;二是四原告既非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两律师认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明确了上述观点后,两位律师在接下来的周末两天里加班加点,整理出了完备的应诉资料并依法向法院提交。2004年8月12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在庭上,被告就其应诉的三个观点提供了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质证时明显理屈词穷。被告代理律师就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通过对原告一连串巧妙的不露痕迹的发问,让原告在得意洋洋地回答自己在当天就知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的回答恰好证明了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期限。通过法庭激烈的辩论,被告律师愈战愈勇,而原告是节节败退。

  3、原告四次申请撤诉未获准许

  第一次庭审理结束后,原告在8月27日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但从申请书的内容看,原告并没有想息纷止讼,而是在官司无法胜诉的情况下,打算通过非法途径对被告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而事实上,早在行政处罚阶段,原告就多次对被告的执法人员进行骚扰、威胁和攻击,并伙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办公室围攻当时的执法人员,并用胶水堵住执法人员的门锁,严重干扰了被告的正常执法活动。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陈守邦律师和陈静律师并没有简单地同意原告撤诉而结束案件代理工作,相反两位律师抱着绝不对恶势力善罢甘休,将正义进行到底的信念,以原告撤诉理由不正当,向法院递交了请求依法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申请的法律意见。此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撤诉申请未获准许。2004年8月27日,法院通知第二次开庭,庭审开始,原告又申请撤诉。吸取前次教训,原告这次的撤诉理由改为“能与被告互相理解,愿和平共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但仍掩饰不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一次,两代理律师仍据理力争,请求法院不予准许原告撤诉申请。而在原告的第二次申请被拒绝后,原告再一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被告处闹事,企图让被告就范。但这一切都没有吓倒被告和被告律师。相反,原告的此举动更加激发了被告律师誓要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2004年9月8日、9月24日原告又第三次、第四次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其申请仍未获得准许。

  4、原告起诉被驳回,稳定工作又添新篇章。

  2004年10月13日西陵区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作出(2004)西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裁定,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对该判决,原告未提起上诉。此后,原告再也没有对被告进行过任何骚扰和威胁,被告的工作秩序完全恢复了正常。

  正是因为律师的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才让这一起受到原告不断骚扰和威胁的案件得到了满意的处理。被告律师的努力和执着,不仅维护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合法性,更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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