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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分不清 替人还债数千万——猴王集团公司为集团其他成员连带清偿债务案

  一、要点:

  正确理解“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两个概念,纠正错误判决,避免损失数千万。

  二、基本案情:

  猴王集团公司曾经是我市颇具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宜昌市政府为了让“猴王集团”的运行机制引入更多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市经委下文兼并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中小型企业,批复均为“同意猴王集团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整体兼并××厂”。每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就增加一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据此判决由猴王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猴王集团公司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为这些企业还债数千万元。

  1989年,市半导体厂向电子管厂借款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1995年5月市政府批准市经委(1995)18号批复:“同意猴王集团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整体兼并宜昌市半导体厂”。电子管厂据此起诉,要求猴王集团承担清偿责任。宜昌市中级法院和以往处理该类案件一样,同样是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判决猴王集团公司清偿本息70余万元。

  三、一审判决的错误:

  (一)实体错误:

  1、一审判决混淆了企业联合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企业联合是若干个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组成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各企业自身的法人资格并不丧失。而企业合并,则是若干个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组成一个新的企业法人,或者若干企业法人资格丧失,而并入另一个企业法人。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若干个体的法人资格均存在,新的集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后者是只存在一个企业法人,其他的法人资格全部丧失。本案中的半导体厂以及其他以同样方式被“兼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丧失,猴王集团并没有法人资格,不是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半导体厂与猴王集团是企业合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混淆了“猴王集团”与“猴王集团公司”的区别。

  猴王集团是若干企业以各自保留法人资格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猴王集团公司则与猴王集团其他所有成员企业一样,是一个企业法人,是猴王集团若干个成员中的一个,只不过是猴王集团的核心企业。原告起诉猴王集团,法院判决猴王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明显是混淆了猴王集团与猴王集团公司的区别。

  3、政府文件与法律相悖的,应当适用法律。

  市政府和市经委的批复与国家法律相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律,而不应适用政府批文。

  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应当根据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判决,但一审法院却适用《民法通则》第44条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二)程序错误:

  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猴王集团,但法院传唤并判决承担责任的被告却是猴王集团公司,这实质上是法院依职权更换了被告。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更换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人接受委托后,反败为胜。

  猴王集团公司一审败诉后,更换律师,委托本人代理上诉。本人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违反法庭程序等上诉理由,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省高院采纳了本人意见,依法作出(1996)鄂经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完全接受了本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1997)宜中法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对猴王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半导体厂70万元债务案为标志,猴王集团公司结束了替他人还债的历史。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陈守邦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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