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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仲裁赔付480万 巧妙诉讼,反获赔偿970万——葛电房地产公司诉武汉铁路建筑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葛电房地产公司诉武汉铁路建筑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一、要点:

  1、合同条款应当明确,不得有歧义;

  2、权利受损,应当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

  二、案情:

  1995年2月10日,宜昌市某房地产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总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份《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东山“三峡会议中心”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第38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范围、工期等,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工程造价和违约责任。此后,房地产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与建筑公司在一份《备忘录》中,约定“工程合同总价……核定为1600万,发生第六章有关条款合同总价可以协商调整,其余情况不得调整。”备忘录经双方签名盖章后,该实业公司又在该约定之后,用括号注明“即:工程费用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结算”,并加盖了实业公司公章。

  1997年1月28日,双方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约定“只要乙方能够在97年4月15日之前全部完工退场,甲方可以不计较因乙方延误合同工期近一年……的损失”,否则,任何一方造成延误的,每天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累计计算补偿费。截至1997年1月,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1600万元。

  1998年7月3日,建筑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备忘录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故请求裁决增加工程款661万元,支付违约金130万元,赔偿损失245万元,合计1036万元。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协议无效,武汉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该仲裁机构没有采纳,并认定备忘录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据实结算,故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16.3万元、违约金131.2万元、资金占用费22.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鉴定费9万元,合计479万元。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建筑公司立即申请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三、撤销违法裁决,依法起诉对方。

  本人接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后,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

  第一步:申请法院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1)合同中的“约定”,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2)合同中约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原各地工商局设立的仲裁机构,该机构在仲裁法实施后,均被撤销;

  (3)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等于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人代理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武汉中级法院并未及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防万一,我方立即向省高院报告,请求敦促武汉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经省高院督促,武汉中院将案件移送省高院审理,2000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鄂立民上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1999武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

  第二步:以工程质量和延误工期为由,向宜昌市中级法院起诉建筑公司。

  1、申请法院委托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屋面工程、室外楼梯、铝合金窗、柱与墙体锚拉筋等部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承担返工费用204万元。

  2、双方约定的97年4月15日之前全部完工退场,但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按约定的计算方法,每天1.6万元,直到返工结束。

  房地产公司起诉后,建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而不是1600万元。

  对于被告的反诉,本人提出了对争议条款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并提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理解,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上述原则理解,备忘录中括号注明的内容,并不是说明全部工程价款据实结算,否则,该备忘录的核心内容1600万元就没有意义,双方订立的合同就是一份没有价款的合同,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目的,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括号内的注明,仅仅是指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作相应调整。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原则。

  四、结局: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人提出的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返工,并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被告反诉的工程价款据实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代理意见成立,于2001年8月8日作出判决:

  1、与被告建筑公司解除合同;

  2、确认工程价款1640万元;

  3、被告赔偿返工费204万元;

  4、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葛电公司损失756.7万元;

  5、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2套;

  6、驳回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诉讼费用37.5万元, 由建筑公司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陈守邦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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