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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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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8:劳动者被成建制转移到新用人单位,工龄连续计算的,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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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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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43名员工被成建制转移·

  2016年,A集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经控股公司统一安排,其属下的旅行社全部资产、权益负债及43名员工被成建制转移至B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向员工发出《调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被整体规划合并,现劳动关系从我单位调出,调动到承接我单位旅游业务的新用人单位B集团公司。你与我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调入的新用人单位新签劳动合同,你在我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我单位不再支付你在我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43名员工在通知书上签字,并于同日与新用人单位B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B集团公司后,43名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变,工资福利、休假待遇均涵盖了在A集团公司工作的工龄。

  ·突发纷争,员工集体状告A公司

  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

  入职新单位半年后, 21名员工突然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集团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95万余元。A集团公司觉得冤枉,认为他们是正常的企业改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承办律师陈静副主任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劳动者被集体转移到B集团公司工作,系主管部门对劳动者工作单位的调动转移,并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开除或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岗位和内容未变,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变;劳动者签收通知书并于同日入职新单位,视为劳动者接受并履行了通知书内容,包括接受A集团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完毕后又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陈静副主任认为A集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胜一负,终审判决确认A公司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历时三年,经历二次仲裁,二次一审,一次二审。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五个程序,我方四胜一负,2019年6月宜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我方全部观点,认为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A集团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年时间,21名员工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企业正常改制行为得以保护,劳动者亦未丧失日后与B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连续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经典之处在于承办律师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双方劳动合同名为解除,实为用人单位变更的实质,同时紧扣通知书关于A集团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在本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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