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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8:离婚时分得房产,离婚后被诉退还,律师诠释“相对公平”,法院判决“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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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鹏律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宜昌市律师行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成员。


离婚分得房产,居住有了保障。


 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2015年8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归李女士抚养;婚后唯一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汽车归男方所有。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天办理了离婚登记。李女士虽婚姻不幸福,但好在有女儿陪伴,也分得了房产,离婚后的生活也有了基本的居住保障。

债权人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分割房产的内容,

李女士面临居无定所的风险。


 因李女士前夫经商失败,对外欠付大额债务,经法院判决后,仍无力偿还。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女士和前夫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割给李女士的内容,判决房产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给李女士的约定,构成“无偿转让”,并导致李女士前夫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想而知,如果债权人的理由成立,李女士分得的房产将被判定为夫妻共有,李女士只有50%的产权,这将会对李女士今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律师提出“相对公平”原则,

法院驳回债权人诉请。


       李女士求助本所代理诉讼。承办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整体处理,即使法院判决,财产分割也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本案中,《离婚协议书》虽然将房产分割给李女士,但女儿随她生活,男方也分得了车辆,从整体上来说“相对公平”。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学视角、平民立场”,普通的离婚协议,蕴含着普通人真诚且质朴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任何公平都是相对的,绝不能机械、简单的去理解。承办人通过对子女抚养、家庭义务承担等各个方面诠释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平和对等,法庭最终采信代理观点,案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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