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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最美的风景在2011-12-7 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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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常信任您们这家事务所,这个案子涉及到行贿经济案件,我只是执行者,现已起诉,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这种案件请你们专业律师能挽回吗?谢谢! 回复: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所信任。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对于您所说的只是执行者,不知您是否是行贿人还是为行贿行为提供了帮助?鉴于您对案情事实的叙述过于简单,无法作出合适的判断。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我所面谈。(孙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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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冉冉在2011-11-26 11: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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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的父亲已经去世,叔叔父亲和母亲一起买的房子由叔叔的母亲居住至现在(房产证上是叔叔父亲的名字)。由于叔叔母亲年事已高,现欲将该房屋出售后搬去与叔叔同住。叔叔有兄弟姐妹四个全部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由叔叔母亲一人继承。可是房管局的人说叔叔父亲先于叔叔的爷爷先去世,除了叔叔四兄妹放弃继承外,叔叔的兄弟姐妹(叔叔爷爷的其他子女)也要放弃继承权才可以。怎么那么复杂啊?我要如何办理才能将房屋售出呢 !谢谢! 回复: 你好,首先谢谢你对本所的信任。下面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你介绍的情况来看,现在涉及的房子应该是你叔叔父亲和母亲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你叔叔父亲去世时,该房子首先应在他们夫妻之间分割,你叔叔父亲和母亲各有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对于你叔叔父亲的二分之一房屋财产份额,应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他的父亲、他的子女,一共是六名继承人(你叔叔的父亲,你叔叔和他的另外四个兄弟姐妹),那么你叔叔的爷爷在他去世时,他名下的房屋份额也应该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你叔叔爷爷的子女,也就是你叔叔爸爸的兄弟姐妹继承。所以房管部门要求你叔叔爷爷的其他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才能出售是正确的。---陈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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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lt在2011-11-1 1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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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结婚7年了,由于跟双方感情不和,存在家庭暴力,我坚决离婚,但老公一直不同意,而且人在外地,我可以在宜昌起诉吗? 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不明确您老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宜昌。(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达到一年以上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若您老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宜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您可以到您老公的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若您的老公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宜昌超过一年,您的住所地在宜昌,您起诉离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您可以到您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但您需要收集您老公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杨成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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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乐乐在2011-10-24 14: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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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工商银行给每位开学的学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拥有了这张卡,毕业多年后,银行突然让还款,里面都是近几年的年费,银行也不需要身份证、签名,学生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就给办理了呢?给银行算笔账,全国有这么多学校,每个学生都这样发一张透支卡,若干年后光信用卡年费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啊!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本所的信任!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如果当时银行在没有得到学生授权的情况下直接给学生办理银行卡,该卡学生也并未消费,那么对于期间所产生的年费,学生是有权利拒绝支付的。(袁绪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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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通山人在2011-8-31 1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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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一位亲戚今年4月和张甲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甲收购木材再卖给我的亲戚,所有合法手续由张甲办理,我的亲戚在签合同当天便付给张甲预付款10000元,并约定张甲在20日内给我的亲戚送第一车货(木材)。几个月过去了,张甲没有履行,连一根木材也没收。现在,我的亲戚想找张甲要回那10000元钱,可张甲又不给。请问律师:他们签的合同有效吗?我的亲戚有无权利要回那10000元预付款?谢谢您解答!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本所的信任!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1、您亲戚与张甲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张甲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根据张甲的违约情况,您的亲戚可以催告张甲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张甲仍未履行,您的亲戚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回那10000元预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杨善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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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未来世界在2011-8-27 1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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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个被拆迁的 但是 我没有地 我以经营为生 我有经营许可证 不知道该怎么补赏 回复: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所信任,但您对于案情的叙述过于简单,基本事实不清楚,
您所说没有地且以经营为生,那么您是否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是承租人?据此我们无法为您提出适合的专业意见,以下法条仅供参考。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我所面谈,以便于为您提供高质、专业的法律帮助。(孙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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