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建设事务所证书
2004市直工委优秀共产党员
建设领域百名优秀律师
文章来源: 点击:1467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7-11-19 11:11
念义 2007-11-19
律师们好! 我在四年前和他,结婚后经剖腹产下一男孩,但是因家里经济原因.....手术做晚了,我的儿子离开了人世.现在已经向法院交了离婚起诉状,我想问下,我能要求他赔偿因剖腹而影响以后生育的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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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你所说的情形不属于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李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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