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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华鼎追偿权纠纷、孙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

 宜昌华鼎追偿权纠纷、孙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

                   (2014)鄂陈律民字第0186号、187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2年13日,宜昌恒裕与胡亚丽订立了一份《居间合同》。宜昌恒裕拟向田佳灵借款人民币1.2亿元,委托胡亚丽充当订立借款合同的媒介。宜昌恒裕实现借款8000万元,每月支付居间费用56万元;第二笔借款4000万元,每月支付居间费用88万元。居间服务的期限自提供借款开始,直至宜昌恒裕公司偿清出借人全部本息之日终止。同一天,宜昌恒裕与田佳灵订立1.2亿元《借款合同》,当月16日提供8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当月27日提供借款4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月23日。月息1.8%,按月付息。同一天,王正金、罗愚、宜昌泽丰、宜昌华鼎分别与出借人田佳灵订立了《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宜昌恒裕向田佳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宜昌华鼎还与宜昌恒裕公司订立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宜昌恒裕用其土地使用权为宜昌华鼎提供反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田佳灵已于2013年12月16日向宜昌恒裕提供借款8000万元,当月27日提供借款4000万元。

2014年1月14日,宜昌恒裕与荆门劝业小贷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宜昌恒裕向劝业小贷公司借款3500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18‰,并约定由荆门法院管辖。同一天,荆门高盛担保公司与荆门劝业小贷公司订立了一份《保证合同》,高盛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昌恒裕公司与高盛担保公司同时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宜昌恒裕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高盛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宜昌恒裕公司与荆门劝业小贷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当日,双方还订立了一份《代理理财协议书》:荆门劝业小贷公司为宜昌恒裕公司提供理财服务,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宜昌恒裕公司按月支付理财服务费,每月14日之前支付77万元。上述合同订立后,荆门劝业小贷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宜昌恒裕公提供借款3500万元。

宜昌恒裕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居间费用及理财服务费,也未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要求委托本所律师帮助其实现债权。

    承办人意见

上述两案有密切联系,案情比较复杂。一是一笔借款有借款、担保、反担保、抵押、居间、理财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二是同一宗地分成了两个部分分别抵押给了不同的主体;三是出借人与抵押权人并非同一主体,只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方可行使抵押权;四是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在荆门和宜昌两地法院管辖,而宜昌中院对1.2亿元标的额的案件又没有管辖权;五是居间费用、理财费用涉嫌高额利息等等。承办人认为重点在于从程序上着手,将宜昌、荆门两个案件综合考虑,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缩短案件进程,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进入执行环节。首要任务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债权、抵押权要能同时行使,比如行使追偿权或者债权转让方式,保证案件实体效果,二是约定宜昌仲裁,缩短进程。

案件结果

承办人受案后,根据其建议,宜昌华鼎及孙力分别通过清偿债务取得追偿权并以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债权,从而可同时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同时,承办人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及仲裁协议,确定了债权数额并约定案件由宜昌仲裁委员会管辖。因前期对还款事宜已达成书面协议,提出仲裁申请后,被申请方对宜昌华鼎追偿权纠纷及孙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的仲裁请求均无异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

在上述两案有密切联系且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承办人统筹思维,将两案综合考虑,通过行使追偿权及债权转让的方式,使得同一主体既能主张债权又能行使抵押权,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另外,承办人运用庭前协议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及仲裁协议,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极大的缩短了案件进程。本案充分展现了承办人的办案经验、执业技能及非凡的智慧,不愧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经典之作。

 

                        承办人:陈守邦、田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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