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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旭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不予登记行政纠纷案

  经典案例

  谭旭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不予登记行政纠纷案(2014)鄂陈律行字0001号

  2003年,原告母亲李秀娟出资为原告(9岁)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方便办理银行贷款,原告母亲提供了原告错误的身份信息,并提交错误的身份信息向被告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现原告已成年,银行贷款已还清。因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权利人身份信息与原告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原告无法转卖房屋,原告申请被告对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进行更正登记,被告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身份信息与原告身份信息不一致,原告并非房屋的权利人为由下发了不予登记决定书,原告不服该行政决定起诉。承办人认为原告是该房屋唯一合法的权利人,该房屋无权属争议,从购房合同的签名,房屋价款的支付,办理房屋登记交纳的税费单据,原告一家在该房屋居住的证明等证据可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身份信息与原告身份信息不一致,应该认定房屋登记薄记载身份信息错误,不能因为房屋登记薄上身份信息错误否认原告为房屋合法权利人的事实。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原告办理更正登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更正登记,原告曲折艰辛的维权划上圆满的句号。

  段淑芬

  点评: 权利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错误,不能免除行政机关依法变更登记的职责;据理力争,登记机关最终主动变更登记权利人正确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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